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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信息公开系统 2013-07-10 11:03:43
津招办中发〔2013〕20号
为确保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公平、公正实施,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做好考生分数复核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简称“学业考试”)复核考生分数工作由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简称市中招办)负责组织、管理、实施。各区县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简称区县中招办)负责本区县考生复核分数申请的受理、汇总、上报,复核结果的送达及有关咨询解释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复核分数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二、考生接到市中招办发出的学业考试成绩通知单后,如对本人分数有异义,可以申请复核分数。复核范围限于本人答题卡有无漏评、成绩累加有误等情况,试题评阅的宽严不属复核范围。
三、7月13日中午12时前,考生可向报名所在学校申请复核分数。逾期不再受理。市、区县中招办不接收考生个人的复核分数申请。
四、考生申请复核分数时,须出示本人准考证,填写“2013年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生复核分数申请单”(见附件1),写清本人姓名、考生号、学籍号、申请复核科目,将成绩单原件附在申请单背面,同时交纳复核考试成绩费10元/科。
五、各区县中招办须于7月13日下午3时前,将复核分数考生电子数据信息报市中招办。
7月14日上午8:30前,各区县中招办将“2013年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生复核分数申请单”、“2013年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生复核分数统计表”(见附件2)等报送市中招办。
六、市中招办建立复核考生分数工作小组,组织各区县中招办工作人员按照工作程序,对考生分数进行复核。经复核考生成绩无误的,市中招办在“学业考试考生复核分数申请单”回执的复核结果栏中加盖公章和“经核查成绩无误”字样章,经区县中招办或考生报名学校送达考生本人。
七、经复核有异议的,市中招办会同评卷点进行甄别;确属有误的,予以更正。市中招办重新打印更正后的考生成绩通知单,由区县中招办通知考生本人,退还考生该科目的复核考试成绩费。
八、考生领取分数复核回执时,须有领取签收手续,区县中招办或学校须留存备查。
附件:
1.2013年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生复核分数申请单
2.2013年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生复核分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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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津招办中发〔2013〕20号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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