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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作者:匿名 2009-09-10 10:37:30
2009年3月30日傍晚,将要参加中考的学生岑岭(化名)在乘出租车时,司机为避让行人发生车祸,致岑岭受伤。岑岭将出租公司告上法庭。昨日,闵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岑岭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00余元。
2009年3月30日傍晚,15岁的初三学生岑岭搭乘由沈师傅驾驶的强生出租车从学校回家时发生车祸。经诊断,岑岭下唇撕裂伤。随后,岑岭参加了中考,因0.5分之差未能考入理想学校,最终支付了2.1万元择校费才被理想的中学录取。岑岭认为,事故发生时,正处于中考前夕紧张的复习阶段。遭遇此车祸,使身心受到巨大伤害,不仅影响学业和中考,且对心灵产生了不可磨灭的阴影。
法院认为,岑岭因本起事故受伤,后果虽非严重,但根据过错程度、侵权后果,考虑到其为面临中考的学生,遭遇事故确对其心灵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可予一定精神抚慰。酌定强生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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